文科各院、所及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社科规划办规定,现将我校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在研项目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项目开题。今年新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在检查之列,但要做好开题工作。目前,我校2018年新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除历史文化学院已全部完成了项目开题报告会外,其余单位尚未完成项目开题会,请有关单位督促项目负责人(包括最近立项的重大招标和重大专项项目)尽快开题,补交开题报告材料,为顺利开展项目研究打下良好基础。
二、组织年度检查。请各单位对2013年以来尚未结题的国家社科基金在研项目(名单附后)的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组织项目负责人填报《项目年度检查表》(见附件)。有关管理规定强调如下:
1、实行“重要事项变更审批制”。项目研究过程中,若有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延期、调整经费预算、变更项目成员等),应及时填报《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见社科处主页),经社科处、省社科规划办审核上报全国社科工作办批准后方可有效。除特殊情况外,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因正当理由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者,全国社科规划办将作撤项处理。重要事项变更若超期或在项目结项时再补报,省社科规划办将不予批准。
2、实行“经费开支预算制”。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编制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开支项目经费。项目结项时,经费使用一般应不低于已到账经费的80%。
3、实行“重要阶段性成果专报制”。 项目研究过程中,及时通过社科处上报重要阶段成果,积极投稿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征稿启示见附件),其采用情况将作为验收结项的重要依据。全国社科工作办规定,应用性研究项目要求课题组至少提供1篇《成果要报》稿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申请免于鉴定:①年度项目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被《成果要报》采用1次,重大项目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被《成果要报》采用2次的; ②阶段性成果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者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项一等奖的;③项目研究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得到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成果内容涉密不宜公开的。
4、实行“最终成果查重及先鉴定结题后出版制”。即结项材料报学校社科处查重审核,经省、全国社科规划办鉴定通过、批准结项之后才能出版。
5、严格按照“国家社科基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惩处学术造假行为的通知”要求执行。①项目申请人在项目论证过程中,不得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论证设计,不得虚构、虚报前期成果,不得伪造身份、学历、职称等重要个人信息,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其列入研究团队;②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抄袭、剽窃或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不得虚构或篡改研究数据;③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结项中,不得虚构、虚报阶段性成果,不得虚构野外考察、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不得擅自变更课题组成员;④项目承担者在项目经费支出中,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不得支出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违反上述第1条规定的,一律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若项目立项则作撤项处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承担者违反上述第2条、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 一律终止或撤销项目。所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项目申请人、负责人(首席专家)和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凡属学术造假行为,全国社科工作办将发现一起,惩处一起,通报一起,情节严重的上网公布。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的,对其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也作终止或撤项处理。同时,全国社科规划办将进一步加大学风审查力度,完善学术信誉机制,信誉不良的除项目申报受限外,不得参与项目评审和成果鉴定等工作。
三、交表时间及要求。目前,我校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延期情况较多,有的项目既不按期完成,也不提交延期申请。请各单位充分予以重视,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及时提醒临近到期项目的负责人按规定办理结项或延期手续,并将以上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个在研项目负责人。《项目年度检查表》(电子版)请于2018年12月29日前,由各单位收齐后统一发至社科处邮箱(skc@scu.edu.cn)。
联系人:龙老师 电话: 85401826
杨老师 电话: 85461208
社科处
2018年12月19日
附件1、2018年我校国家社科基金在研项目一览表
附件2、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在研项目完成情况检查表
附件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附件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5、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征稿启事
附件6、“国家社科基金”专刊、专栏征稿启事
附件7、国家社科基金、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准备材料、办事流程 (2017年7月修订)
附件8、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